专委会概况
规章制度
中国环保机械行业协会
臭氧专业委员会工作条例(草)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本机构正式名称为“中国环保机械行业协会臭氧专业委员会”(以下简称“臭氧专委会”);是隶属于中国环保机械行业协会(以下简称“协会”)的分支机构,不具有法人资格,在协会授权的范围内开展活动,接受协会的领导、监督和管理。
第二条 臭氧专委会由全国在臭氧装置的开发、利用、管理及服务等方面从事生产、研发和应用的制造企业、科研院所等自愿参加和组建,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协会章程,依照本工作条例开展各项活动。
第三条 臭氧专委会的宗旨是:发挥桥梁纽带作用,为会员单位、行业和政府服务;在协会领导下,践行科学发展观,反映会员愿望,维护会员权益,推动会员合作,做好行业规范,促进行业进步。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四条:臭氧专委会的业务范围如下:
(1)开展臭氧相关领域的科技交流,促进本领域的科技发展和技术进步;
(2)组织进行臭氧技术发展性研究,引领臭氧技术进步,推进其相关设备的国产化;
(3)组织国内外科技合作,探讨研究和解决成员单位感兴趣的技术问题,为会员单位的相关实验和检验检测工作提供便利和支持;
(4)开展专业技术培训,普及臭氧科学技术知识;
(5)开展技术咨询和新产品,新工艺新材料的应用推广;
(6)开展本领域的节能减排工作,推动绿色制造和智能制造;
(7)发现并举荐人才,表彰奖励在本领域科技进步方面和专委会工作中取得优秀成绩的会员;
(8)积极反映会员的意见和呼声,维护科技人员的合法权益,举办为会员服务的公益事业和活动;
(9)依托协会,申报或制定与臭氧技术与装备相关的标准;
(10)完成协会交办的其他工作。
第三章 会员
第五条: 臭氧专委会的会员为团体会员。凡是与臭氧有关的协会会员单位均可申请为本专委会会员。
第六条 申请加入臭氧专委会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拥护协会的章程和臭氧专委会工作条例;
(二)其业务范围属于与臭氧技术领域相关的企事业单位;
(三)愿意为臭氧技术发展做出贡献。
第七条 会员入会程序
(一)申请加入臭氧专委会的单位,须先成为协会的会员后,再向臭氧专委会提交入会申请书,或由协会直接推荐;
(二)经臭氧专委会秘书处审核批准后,即成为臭氧专委会正式会员。
第八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臭氧专委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参加臭氧专委会的活动权;
(三)获得臭氧专委会服务的优先权;
(四)对臭氧专委会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五)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九条 会员应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协会章程和臭氧专委会工作条例,执行臭氧专委会决议,维护臭氧专委会的权益;
(二)参加臭氧专委会的活动, 完成臭氧专委会交办的工作;
(三)向臭氧专委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四)按时向协会缴纳会费。
第十条 会员自动退出时应书面通知臭氧专委会。
第十一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臭氧专委会工作条例的行为,经臭氧专委会会员大会表决通过,即可予以除名。
第四章 组织机构
第十二条 换届会员大会每四年召开一次,因特殊情况要提前或延期召开的,需提前报协会批准,但延期不得超过半年。
第十三条 臭氧专委会设主任委员一名,副主任委员若干名,主任委员由协会秘书处提名,其他人员由主任委员提名,经会员大会选举通过后,报协会备案。
第十四条 臭氧专委会设秘书处,负责会员大会闭会期间臭氧专委会日常工作。秘书处设秘书长一人和副秘书长若干人。秘书长原则上由臭氧专委会依托单位的人员担任,并在协会秘书处备案。秘书长、副秘书长由主任委员提名,经会员大会讨论通过后聘任或解聘。
第十五条 臭氧专委会秘书处设在依托单位,并由该单位向专委会秘书处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
第五章 经 费
第十六条 臭氧专委会经费来源:
(一)有偿服务收入;
(二)臭氧专委会机构依托单位资助;
(三)协会拨款,主要来源于专委会成员会费收入的部分;
(四)会员单位和社会的捐助;
(五)其他合法收入。
第十七条 臭氧专委会财务收支接受协会的统一管理。所有经费都必须用于其工作条例规定的业务范围,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八条 臭氧专委会工作条例由专委会会员大会讨论通过并上报中国环保机械行业协会,经协会秘书处审核批准后生效。